11月17日,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对日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延长到2017年底的谈话,进行了解读,其中有两个部分发言值得关注。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获认可,为一般贸易有效补充
对比11月15日商务部以书面形式发表的谈话,此次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在发言中透露,“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重要的新型业态,其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资源,整合互联网营销、支付、物流和商品追溯等技术优势,实现了供需之间的快速反应和良性互动,增加了市场有效供给,对于满足国内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一般贸易进口的有益补充和引导境外消费回流的重要渠道。”
多次亲赴试点调研,监管或将借鉴外国
此外,孙继文还表示,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专题调研,详细了解各试点城市的现行监管做法,借鉴有关国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做法,充分听取跨境电商企业、一般贸易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商务部还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尽快研究完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适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际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解读实录:
2016年5月1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过渡期。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适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提前做好过渡期后的政策衔接工作。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专题调研,详细了解各试点城市的现行监管做法,借鉴有关国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做法,充分听取跨境电商企业、一般贸易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重要的新型业态,其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资源,整合互联网营销、支付、物流和商品追溯等技术优势,实现了供需之间的快速反应和良性互动,增加了市场有效供给,对于满足国内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一般贸易进口的有益补充和引导境外消费回流的重要渠道。同时,其经营特点也对现行货物进口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合理引导预期,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在此期间,我们希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要强化自律,切实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共同营造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商务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尽快研究完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适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际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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