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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Hangzhou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CEA。

第二条 本协会原则上由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杭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是由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发起,会员主要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服务商、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相关行业协会以及研究机构和其他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沟通、服务、自律、创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创造机遇、合作共赢为主线,有效搭建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企业及企业间的沟通平台,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企业;通过开展行业调研、经验交流、考察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杭州市商务局、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商务局机关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花园兜街175号智谷国际人才大厦4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业态、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应用范围、标准规范建设、质量管理、人才培训交流等方面对全行业的指导、管理、服务和协调;协助制(修)定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引导会员认真遵守。

(二)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发展状况调查,行业共性情况收集,关注国内外行业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及时向会员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发展现状、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三)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建设行业研讨、学术交流,组织行业优秀企业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平台)等的评选、宣传、推广,普及行业知识,举办技能培训和比赛。推动行业创新与发展,提高本行业产业链的整体服务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四)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推动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引导会员向规范化企业推进,促进公平竞争。

(五)组织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开展各项联谊活动,为会员间的交流提供服务。组织各类商务考察和交流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信息化服务技术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推广,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进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开展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监理、评估工作,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和增强行业竞争能力。

(七)承办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五)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有志为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服务业信息化做贡献,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法人、机构组织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个人等。

(六)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有意向在杭州落地办事处或分公司的,由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也可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含邮件)入会申请(同时将入会申请登记表,需法人或总经理签字后,加盖公章,并提供法人或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邮寄到协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年度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该年度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协会重要活动的,经书面提醒无效(含邮件通知提醒),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名单将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定期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确定本协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

(七)提出下届理事会的理事的候选人。

(八)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行业贡献;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提出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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